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信访条例(2005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