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信访条例(2005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