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条例(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被引用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五条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第七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