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信访条例(2005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一)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