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信访条例(2005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