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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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