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