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