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