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