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