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