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