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要加强对满意度评价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