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对超出办理期限仍未出具答复意见书的信访事项,下发督办提醒信息,督促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并按规定将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