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满意度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对有权处理机关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设立3项评价指标: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指标选项为三选一。设“留言”栏,供信访人选择并填写意见。
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对有权处理机关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设立3项评价指标: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指标选项为三选一。设“留言”栏,供信访人选择并填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