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九章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接受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六十六条 非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自身业务开展的内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得对外提供。 第六十七条 主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未经委托,主要通过公开渠道收集评级对象相关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对相关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开展的信用评级。 第六十八条 依照评级协议,评级结果不公开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关信用评级业务资质的,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信用评级机构的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或者以其他形式可以对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形成有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