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下列独立性相关信息:
每年对其独立性的内部审核结果;
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轮换政策;
财务年度评级收入前20名或者占比5%以上的客户名单;
信用评级机构的关联公司为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的情况;
信用评级机构为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其他附加服务的情况。
信用评级机构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将前款第三项信息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业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不披露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