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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和其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第四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下列独立性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下列评级质量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开展信用评级项目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 第四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聘用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结构化融资产品信用评级的,应当持续更新,并按照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及时披露结构化融资产品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关键假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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