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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离职并受聘于其曾参与评级的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评级委托方或者主承销商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检查其…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并做好培训和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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