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备案机构报告,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

与其他信用评级机构约定,转让给其他信用评级机构;

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备案机构指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备案机构的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