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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管理

第九条 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一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 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自该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30日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分别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自下列事项变更或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备案机构报告,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部门对有关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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