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