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具有与信托登记活动及履行其他职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托登记系统及相关配套系统,强化信息技术保障,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