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产品的发行、公示和管理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可以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及合规情况等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履行法人监管职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信托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