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信托期限;

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的揭示;

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