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信托期限;
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的揭示;
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