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