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不得举借外债;

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