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