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资金信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退回存款,并停办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