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

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