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信托期限届满;

信托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