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前条所称关系人是指:

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

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