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三条 前条所称关系人是指: 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 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