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的书面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信托目的;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核算;
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仲裁方式;
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