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的书面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信托目的;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核算;

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仲裁方式;

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