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风险揭示;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