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章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2个以上(含2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