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