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