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