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了解信托公司股东(含拟入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信息:
要求股东逐层披露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
要求股东说明入股资金来源,并提供有关材料;
要求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报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材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要求股东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询问股东及相关人员;
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
其他监管措施。
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信托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