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9月)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聘请独立、专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信托公司应当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和信托文件约定,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逐项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出具意见,加强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并纳入年度三方会谈。

信托公司应当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提升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