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