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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不再适用。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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