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