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