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