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