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