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住所;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修改公司章程;

合并或者分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