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住所;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修改公司章程;
合并或者分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住所;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修改公司章程;
合并或者分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