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清晰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并与本机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相匹配。董事会应当定期审查并持续评估完善。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房地产业、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及其面临的各类风险。设置或者指定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并承担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董事会应当承担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具备健全、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流程和监督执行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完善。
具备完善、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和内控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识别、预警、管控、缓释、处置各类风险。
具备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队伍。建立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人员内部资格认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具备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匹配的信息系统和系统运营能力,涵盖业务管理、数据分析、风险监测、资金监控、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功能模块。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