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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对信托目的合法性、关联交易事项、委托人提供的财产来源、权属证明、信托当事人资质以及信托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承诺等进行尽职调查,对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进行评估。信托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不公平对待委托人。

通过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委托人的人数限制,变相降低投资门槛。

通过调整业务结构、业务模式、分类归属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