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可以自行销售房地产信托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销售人员应当是与信托公司或者代销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凭资质上岗,事前明示身份并出示内部资质证明。未经信托公司或者代销机构进行公司内部资质认定的,任何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销售。
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合理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房地产信托产品销售管理责任。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责任,承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产品推介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职责。
代销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准入要求和相关行为应当符合《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