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严禁和严格防范以下行为:
直接或者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融资方将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融资方将资金用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资金用途包括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融资方将资金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其他投资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缴纳税款、诉讼费用和罚金等。
以规避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要求为目的,通过应收账款出让、收(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协助项目公司的关联方或者关联方的上下游企业进行融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