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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项目所属项目公司取得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的立项或者备案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当地对“四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须与“四证”齐全具有同等效力。

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实缴到位。股东借款和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债务性资金不得视为项目资本金,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前放弃受偿权的股东借款除外。

项目所属项目公司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